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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03民初16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漳州市龙文区晓东钢管扣件租赁中心与梁文良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漳州市龙文区晓东钢管扣件租赁中心,梁文良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603民初1612号原告:漳州市龙文区晓东钢管扣件租赁中心,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漳州工业品批发市场**幢**号*楼。经营者:汪向阳,男,1971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跃辉,福建兴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纪艺玲,福建兴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梁文良,男,1977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原告漳州市龙文区晓东钢管扣件租赁中心与被告梁文良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漳州市龙文区晓东钢管扣件租赁中心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跃辉、纪艺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梁文良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漳州市龙文区晓东钢管扣件租赁中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梁文良清偿拖欠截止至2016年7月的租金302479元;2.判令梁文良支付逾期支付租金违约金81262元;3.判令梁文良返还在租钢管48165.1米、扣件12000个,并判令梁文良支付自2016年8月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止的钢管租金11559.62元/月(48165.1米×0.008元/米/天×30天)、扣件租金1440元/月(12000个×0.004元/个/天×30天);4.本案诉讼费由梁文良负担。事实和理由:梁文良因承建工程,于2014年10月31日与漳州市龙文区晓东钢管扣件租赁中心订立《脚手架租赁合同》,合同约定:钢管租赁价格为0.01元/米/天;扣件租赁价格0.005元/个/天;顶托租赁价格0.015元/根/天;租赁期限为2014年10月3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租期不到1个月按1个月计算租金,超过1个月的按实际天计算租金;承租方应在租赁次月5日前与出租方结算上月的费用,若未及时结清租金,应每天支付所欠租金总额1‰违约金,至结清为止,且租金拖欠不得超过3个月,否则出租方有权收回租赁物。钢管缺损的赔偿标准为12元/米,扣件每只赔偿5元,扣件缺螺丝螺帽每套赔偿0.6元,顶托每根赔偿12元,顶托螺母叶每个赔偿2.5元。租赁合同同时约定,若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未果由龙文区人民法院处理。上述合同订立后,漳州市龙文区晓东钢管扣件租赁中心依约履行了相应的合同义务,至2016年6月,双方对账确认梁文良尚欠租金289046元,同时确认梁文良尚有在租钢管48165.1米、扣件12000个未予归还。双方对账后,梁文良既没有清偿租金也没有返还租赁物,截止至2016年7月,梁文良已欠租金302479元及违约金81262元。漳州市龙文区晓东钢管扣件租赁中心向本院提供《脚手架租赁合同》、结算单以证明自己的主张。梁文良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本院认为,梁文良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自己的举证、质证权利,并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漳州市龙文区晓东钢管扣件租赁中心提供的《脚手架租赁合同》、结算单,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具有证明力,本院予以采信,可以作为本院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根据漳州市龙文区晓东钢管扣件租赁中心的陈述及举证,本院对本案事实认定如下:2014年10月31日,漳州市龙文区晓东钢管扣件租赁中心与梁文良签订一份《脚手架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出租方(甲方):漳州市龙文区晓东钢管扣件租赁中心承租方(乙方)梁文良乙方因承建工程特向甲方租赁钢管、扣件、顶托等……一、租赁物品及租金等内容:1、钢管每天每米0.01元。2、扣件每天每只0.005元。3、顶托每天每根0.015元。二、租赁期限:自2014年10月3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租期不到壹个月按壹个月计算租金,不到租赁限期的数量一律按租赁限期计算租金,超过合同租赁期限按实际租赁时间计算租金,以结算单为准。……五、提货及结算:一般情况下乙方委托梁文良提取租赁物并代理租金结算事宜,并负责运输及相关费用结算。乙方应支付甲方装车费14元/吨,运输途中的安全问题由乙方负责,于甲方无关。六、租金支付方式:租金、装卸、运输、修理等一切费用由乙方向甲方按月支付。乙方应在租赁次月5号前与甲方付清上月的租金及其它费用,后面以此类推,乙方本人或委托代理人收取甲方月结算单后十日内未提出书面异议视为认可、无异议。乙方未及时付清租金,乙方应每天支付所欠租金总额1‰违约金,直至结清为止,且租金拖欠不得超过三个月否则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收回租赁物……备注:1、月结租金不含税票。2、本合同所订的租赁物数量,租金及其他费用以月计算单为准……。”合同签订后,漳州市龙文区晓东钢管扣件租赁中心依约履行了相应的合同义务。截止至2016年2月29日,梁文良确认尚欠漳州市龙文区晓东钢管扣件租赁中心租金236180元、钢管48165.1米、扣件12000个未还。本院认为,漳州市龙文区晓东钢管扣件租赁中心与梁文良签订的《脚手架租赁合同》,系双方自愿达成,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依法应予保护。因双方在约定的租赁期间届满后未重新签订租赁合同,且双方在结算单上也确认后期的租金,因此双方在合同期限届满后的租赁行为属新的不定期租赁行为,漳州市龙文区晓东钢管扣件租赁中心有权随时要求梁文良返还租赁物。双方在合同中约定钢管按每天每米0.01元、扣件按每天每个0.005元计算,现漳州市龙文区晓东钢管扣件租赁中心主张自2016年3月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止的钢管按每天每米0.008元、扣件按每天每只0.004元计算,属于自行处分自己权利的行为。因梁文良已在2016年2月的结算单中确认尚欠漳州市龙文区晓东钢管扣件租赁中心租金236180元、钢管48165.1米、扣件12000个,且梁文良至今未将本案讼争的钢管、扣件归还漳州市龙文区晓东钢管扣件租赁中心,故漳州市龙文区晓东钢管扣件租赁中心要求梁文良清偿拖欠截止至2016年7月的租金302479元[其中截止至2016年2月的租金为236180元、2016年3月的租金为13433元(48165.1米×31天×0.008元/米/天+12000个×31天×0.004元/米/天)、2016年4月的租金为13000元(48165.1米×30天×0.008元/米/天+12000个×30天×0.004元/米/天)、2016年5月的租金为13433元(48165.1米×31天×0.008元/米/天+12000个×31天×0.004元/米/天)、2016年6月的租金为13000元(48165.1米×30天×0.008元/米/天+12000个×30天×0.004元/米/天)、2016年7月的租金为13433元(48165.1米×31天×0.008元/米/天+12000个×31天×0.004元/米/天)],并返还未还的钢管48165.1米、扣件12000个及自2016年8月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止的钢管租金11559.62元/月(48165.1米×30天×0.008元/米/天)、扣件租金1440元/月(12000个×30天×0.004元/米/天),符合法律规定和双方的约定,应予支持。因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租金支付方式:租金、装卸、运输、修理等一切费用由乙方向甲方按月支付。乙方应在租赁次月5号前与甲方付清上月的租金及其它费用,后面以此类推,乙方本人或委托代理人收取甲方月结算单后十日内未提出书面异议视为认可、无异议。乙方未及时付清租金,乙方应每天支付所欠租金总额1‰违约金,直至结清为止,且租金拖欠不得超过三个月否则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收回租赁物。”漳州市龙文区晓东钢管扣件租赁中心主张自2015年1月至2016年4月按1‰计算违约金,对于2016年5月之后的违约金不再向梁文良主张,系属自行处分自己的权利。但漳州市龙文区晓东钢管扣件租赁中心提供的证据亦不足以证明双方于2016年3月之后有进行结算、梁文良于2016年3月之后有收到漳州市龙文区晓东钢管扣件租赁中心的结算单,故漳州市龙文区晓东钢管扣件租赁中心要求梁文良支付违约金81262元,本院支持67751.3元,其余13510.7元不予支持(违约金计算详见附表)。梁文良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动放弃诉讼权利,本院依法予以缺席审理和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一、梁文良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漳州市龙文区晓东钢管扣件租赁中心截止至2016年7月的租金302479元;二、梁文良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漳州市龙文区晓东钢管扣件租赁中心违约金67751.3元;三、梁文良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漳州市龙文区晓东钢管扣件租赁中心钢管48165.1米、扣件12000个,并支付自2016年8月至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的钢管租金按11559.62元/月计算、扣件租金1440元/月计算;四、驳回漳州市龙文区晓东钢管扣件租赁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056元、减半收取计3528元,由漳州市龙文区晓东钢管扣件租赁中心负担69元,梁文良负担345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芹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春梅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附表违约金计算清单月份租金金额(单位:元)天数支付违约金起止时间违约金系数违约金(单位:元)2015年1月186974802015年1月6日-2016年4月30日1‰8974.62015年2月174714492015年2月6日-2016年4月30日1‰7844.52015年3月185584202015年3月6日-2016年4月30日1‰7794.42015年4月162503902015年4月6日-2016年4月30日1‰6337.52015年5月167913602015年5月6日-2016年4月30日1‰6044.82015年6月162503292015年6月6日-2016年4月30日1‰5346.32015年7月167912992015年7月6日-2016年4月30日1‰5020.52015年8月167912682015年8月6日-2016年4月30日1‰4500.02015年9月162502372015年9月6日-2016年4月30日1‰3851.02015年10月167912072015年10月6日-2016年4月30日1‰3475.72015年11月162501762015年11月6日-2016年4月30日1‰28602015年12月167911462015年12月6日-2016年4月30日1‰2451.52016年1月167911152016年1月6日-2016年4月30日1‰1931.02016年2月1570884****年2月6日-2016年4月30日1‰1319.5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