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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523执7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蒋良来、常前云等与安徽省皖鑫家具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良来,常前云,安徽省皖鑫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523执733号申请人:蒋良来,男,1961年7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舒城县。申请人:常前云,女,1962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舒城县,系蒋良来之妻。被执行人:安徽省皖鑫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舒城县五显镇五显街道(企业注册号341523000038151)。法定代表人:程超,总经理。本院在执行蒋良来、常前云与安徽省皖鑫家具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的股权(2016年10月19日冻结,查封期限三年),申请执行人亦同意(法院依职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蒋良来、常前云在冻结(查封)到期日前壹个月,可以再次申请执行,逾期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法律后果本决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应保审 判 员  李书超代理审判员  钟 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褚 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