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3民特6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温州强大印刷机械有限公司、缪叶辉等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温州强大印刷机械有限公司,缪叶辉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民特68号申请人(原仲裁被申请人):温州强大印刷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平阳县万全镇宋桥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林国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振旺、方有提,浙江金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仲裁申请人):缪叶辉。申请人温州强大印刷机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缪叶辉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日立案。申请人温州强大印刷机械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温州强大印刷机械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温州强大印刷机械有限公司撤回申请。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温州强大印刷机械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宗波代理审判员  张元华代理审判员  郭阳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章亦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