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5民初43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苏州富镁商贸有限公司与苏州伟仕泰克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富镁商贸有限公司,苏州伟仕泰克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5民初4359号原告:苏州富镁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群星一路83号。法定代表人:易承宝,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全利,江苏虎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伟仕泰克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前桥路299号。法定代表人:韦建晶,该公司总经理。原告苏州富镁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伟仕泰克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2日立案后,原告苏州富镁商贸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付清款项为由申请撤诉系其自愿行使诉讼权利,于法有据,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富镁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22元,减半收取1011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蔡 燕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朱叶蓁1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