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民终106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6
案件名称
陈某与郑州大学第三附属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某,郑州大学第三附属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1民终1066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法定代理人李晓群。委托代理人樊灵君,河南科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森,郑州市二七区铭功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大学第三附属医院。法定代表人张小安,院长。委托代理人梁满,该院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郑建波,河南博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陈某因与被上诉人郑州大学第三附属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4)二七民一初字第26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29日,陈某因出生后“肛门异常”在郑州大学第三附属医院处住院治疗,同月31日,郑州大学第三附属医院为陈某进行了结肠双腔造瘘术手术,术后陈某入儿外一科观察室。1月18日陈某转入普通病房。陈某认为由于郑州大学第三附属医院的护理行为存在瑕疵和缺陷,护理不规范,严重影响了陈某的外貌和自身形象。故陈某诉讼来院,请求依法判决:1、郑州大学第三附属医院赔偿陈某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整形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0万元;2、诉讼费用由郑州大学第三附属医院承担。诉讼过程中,陈某申请医疗过错鉴定,经委托西安交通大学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西安交通大学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退案函》,××例疑难、复杂,已超出本鉴定中心的业务能力,故予以退案。原审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作为陈某,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有两种:其一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中,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责任,其二在诊疗过程中,医疗机构未尽相关诊疗义务,应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陈某因出生后“肛门异常”于2013年12月29日在郑州大学第三附属医院处住院治疗,同月31日,郑州大学第三附属医院为陈某进行了结肠双腔造瘘术手术。陈某以郑州大学第三附属医院的护理行为存在瑕疵和缺陷,护理不规范,申请鉴定。现因西安交通大学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退案函》,××例疑难、复杂,已超出其业务能力,故予以退案。经本院向陈某释名,陈某仍坚持其主张。因陈某证据不力,故陈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该院判决:驳回陈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陈某负担。宣判后,上诉人陈某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称:1、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原因不清。因郑州大学第三附属医院医务人员责任心不强、麻痹大意、观察巡视不到位造成高危外溢,给陈某的皮肤造成了无法挽回的伤害,严重侵犯了陈某的生命健康权。郑州大学第三附属医院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郑州大学第三附属医院提供的病历不完整,有隐匿病历的迹象。3、原审判决对鉴定结果认知不正确。4、陈某有新证据证明郑州大学第三附属医院存在过错。综上,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改判。被上诉人郑州大学第三附属医院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郑州大学第三附属医院不存在过错。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在一审时,对陈某进行医疗过错鉴定,经西安交通大学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鉴定中心出具了《退案函》,××例疑难、复杂,已超出其业务能力,故予以退案。现陈某上诉称:“因郑州大学第三附属医院医务人员责任心不强、麻痹大意、观察巡视不到位造成高危外溢,给陈某的皮肤造成了无法挽回的伤害,严重侵犯了陈某的生命健康权,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陈某在二审提交的照片、××人费用清单、医院投诉登记表(复印件)证据,该证据无法证明陈某的皮肤受伤和郑州大学第三附属医院有直接因果关系。故陈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实体处理适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陈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张建军审判员 崔凤茹审判员 陈 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韩冬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