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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322执18号之八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四川沱江路桥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郭昭才、兰方成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沱江路桥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郭某某,兰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322执18号之八申请执行人四川沱江路桥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富顺县。法定代表人黄某某,董事长。被执行人郭某某,男,1966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被执行人兰某某,男,1965年7月30日出生,汉族,项目经理,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本院在执行四川沱江路桥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郭某某、兰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月20日向被执行人郭某某、兰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连带偿付申请人四川沱江路桥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335296元,但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兰某某在中国银行自贡分行营业部000*************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70609元扣划至富顺县人民法院帐户上(帐号:510****************5;户名:富顺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富顺县支行)。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廖 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贺茂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