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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城执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贾爱萍申请张鸿钰民间借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爱萍,张鸿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嘉城执字第74号申请执行人贾爱萍。被执行人张鸿钰。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嘉城民一初字第396号民事调解书,要求被执行人张鸿钰给付申请执行人贾爱萍借款52000元、负担执行费680元,共计5268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鸿钰名下有住房一套,已被其他案件查封、无土地、有汽车一辆,被其他案件已查封,银行亦无存款,2016年9月9日已对张鸿钰实施拘留十五天。已将相关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军审 判 员  张建忠代理审判员  师玉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学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