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03民初104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1-05
案件名称
何延东、沈黑龙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延东,沈黑龙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03民初10428号原告何延东,男,1965年11月25日生,满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被告沈黑龙,男,1980年10月3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双城镇。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延东与被告沈黑龙所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何延东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延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何延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蕾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郭文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