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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03民初104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1-05

案件名称

何延东、沈黑龙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延东,沈黑龙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03民初10428号原告何延东,男,1965年11月25日生,满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被告沈黑龙,男,1980年10月3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双城镇。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延东与被告沈黑龙所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何延东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延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何延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蕾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郭文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