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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812执恢2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1-23

案件名称

广元市朝天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何大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元市朝天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何大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812执恢234号申请执行人广元市朝天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刘俊,该社理事长。住所地:广元市朝天区。被执行人何大海,男,汉族,生于1970年3月18日,四川省广元市人,住广元市朝天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元市朝天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何大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何大海已部分履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侯 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纪肖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