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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83民初46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李海龙与苏建国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海龙,苏建国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83民初4624号原告:李海龙。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忠锦,系辽宁青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建国。本院受理原告李海龙诉被告苏建国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采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被告送达,故将此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金 平审 判 员  张维唯代理审判员  邵 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春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