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83民初46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李海龙与苏建国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海龙,苏建国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83民初4624号原告:李海龙。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忠锦,系辽宁青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建国。本院受理原告李海龙诉被告苏建国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采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被告送达,故将此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金 平审 判 员 张维唯代理审判员 邵 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春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