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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民终166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丁冬该与成洁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丁冬该,成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终1662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丁冬该,住址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成洁,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昕,广东宝城(前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丁冬该因与被上诉人成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4民初字108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丁冬该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虽然上诉人丁冬该在庭前以其母失踪,其父骨折为由临时申请延期审理,但上诉人丁冬该所称上述两个事由均发生在本案传票传到时间十余天前,且上诉人丁冬该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父母并无其他成年子女可以尽到扶养义务。同时,上诉人丁冬该依法亦可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在本院已经告知其申请延期理由不能成立的情况下,上诉人丁冬该依然拒绝到庭参加诉讼,亦不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丁冬该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0元,准许上诉人丁冬该免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翟    墨审 判 员 徐  雪  莹代理审判员 夏    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范馥馥(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