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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浏执字第026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刘学文诉周向阳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学文,周向阳,浏阳市龙翔烟花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浏执字第02698号申请执行人刘学文被执行人周向阳被执行人浏阳市龙翔烟花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刘学文与被执行人周向阳、浏阳市龙翔烟花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浏民初字第04263号民事调解书,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5年11月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法律文书,应当得到执行,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保护。我院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后,依职权开展执行工作,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浏民初字第0426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刘二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熊振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