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1民初75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周生奎与重庆创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重庆创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王安华,胡明光,王朝均,赵川,汪中应,陈德君,李朝新
案由
公司解散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1民初7536号原告:周某,男,1968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被告:重庆创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5062875558Q,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棠香街道办事处北环路云鹏街A幢2号。法定代表人:伍斌。第三人:王安华,男,1967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第三人:胡明光,男,1970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第三人:王朝均,男,1971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第三人:赵川,男,1965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第三人:汪中应,男,1970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第三人:陈德君,男,1952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第三人:李朝新,男,1971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与被告重庆创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王安华、胡明光、王朝均、赵川、汪中应、陈德君、李朝新公司解散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重庆创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王安华、胡明光、王朝均、赵川、汪中应、陈德君、李朝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对被告重庆创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王安华、胡明光、王朝均、赵川、汪中应、陈德君、李朝新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周某承担。审判员 刘文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