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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4民初76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周晶晶与王建培、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晶晶,王建培,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4民初7669号原告:周晶晶,女,1961年2月6日出生,汉族,天津市政源拖拉机配件有限公司职员,住天津市南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玥,天津融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娜,天津融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建培,男,1981年8月5日出生,汉族,天津市西青区委员会干部,住天津市南开区。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郁江道30号宏展大厦8楼801号,组织机构代码79726057-0。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晶晶与被告王建培、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8日立案。原告周晶晶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晶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周晶晶负担。审判员  董巧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史蕾蕾本案所引用的相关法律规定内容摘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