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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225执4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河南兰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冯常利、冯新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兰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冯常利,冯新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225执454号申请执行人河南兰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兰考县中原路**号。法定代表人汪海涛。被执行人冯常利,男,1982年8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兰考县。被执行人冯新军,男,汉族,1956年11月6日生,农民,住兰考县。关于申请人河南兰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冯常利、冯新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兰考县人民法院(2014)兰民小字第3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冯常利、冯新军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河南兰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冯常利、冯新军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经本院征求申请执行人河南兰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意见,申请人书面表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2014)兰民小字第3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 博审判员 倪 盎审判员 汪 鑫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朱睿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