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4民初954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3-08
案件名称
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小平、陈金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小平,陈金艳,张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4民初9540号之一原告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华远东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7993402916。法定代表人李川。诉讼代理人王凌凯,广东盈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诉讼代理人肖彩娥,广东盈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小平,男,汉族,1974年8月15日出生,住所地湖南省祁东县。被告陈金艳,女,汉族,1972年7月23日出生,住所地湖南省祁东县。被告张伟,男,汉族,1994年5月5日出生,住所地湖南省祁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小平、陈金艳、张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9日以被告已清偿欠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属原告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43元,财产保全费535元,共计1078元,由原告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丹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