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9执10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张喜兵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延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9执1080号申请执行人张喜兵与被执行人王占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延庆县人民法院(2015)延民初字第06156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该案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王占合名下有一套楼房(设定有抵押,抵押金额200万元,抵押权人亦为我院申请人,该房屋现已被我院在建委查封),除外,其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经执行员曾传唤王占合到法院,他表示会努力凑钱,后下落不明。鉴于此种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延民初字第0615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证据或线索,可持相关材料向我院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黄全良审判员 彭建民审判员 唐晓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武鹤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