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16民初9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杜凯与程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凯,程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116民初957号原告杜凯。委托代理人熊亮,湖北元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程林。杜凯诉程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10月17日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凯及其委托代理人熊亮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程林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杜凯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清偿原告借款本金10000元;从起诉之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至付清之日起;2)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和我父亲是老乡,被告程林向原告借款10000元用于归还信用卡的资金,并承诺一个月还款,到期后被告未向原告归还借款。原告杜凯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交下列证据:证据1,身份证明。该证据证明原告杜凯的主体身份信息。证据2,借条一张。该证据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元的事实。被告程林辩称:(缺席)。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2进行审查后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依法予以采信。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后确认的证据,本院依法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杜凯的父亲杜辉明与被告程林是老乡。2015年12月17日被告程林以偿还银行信用卡为由,于2015年12月17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元,原告以现金方式借给被告。被告程林向原告出具借条1份。内容为,今借到杜凯人民币壹万元整(小写:10000.00),有被告程林的签名。后原告多次找被告催要此款未果。本院认为,原、被告间因借贷关系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保护。对原告要求被告清偿债务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对原告主张的利息。经审查,因原告与被告之间未约定借款期间内的利息,也未约定逾期利息。其主张的利息从起诉之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利息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程林清偿原告杜凯欠款人民币10000元。二、被告程林于2016年3月9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按6%的年利率向原告杜凯支付利息。上述欠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900元,共计950元。由被告程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群审 判 员 秦志奇人民陪审员 王 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徐 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