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民辖终10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刘化金与青岛启能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姜永伟管辖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青岛启能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刘化金,姜永伟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民辖终106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启能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姜永伟,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化金。原审被告:姜永伟。上诉人青岛启能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因劳务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2016)鲁0213民初191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青岛启能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上诉称,原审裁定不符合法律规定。本案应由劳务工地所在地莱西市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劳务合同纠纷。我国民事诉讼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启能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青岛市李沧区,故被上诉人选择向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综上,原裁定正确,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孙秀强审判员 李 敏审判员 周长亮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雪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