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727执7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艳静与被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727执742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女,1964年10月10日生,住义县。被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凌河区解放路。法定代表人王峤,系该公司负责人。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辽0727民初1025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我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全部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2016)辽0727民初102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宋福库审 判 员 李超智代理审判员 李天岸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武向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