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24执5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罗亚军与隗义龙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亚军,隗义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724执582号申请执行人罗亚军,男,1965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被执行人隗义龙,男,1964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本院在执行罗亚军与隗义龙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驻民一初字第00039号民事判决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隗义龙外出务工,下落不明,建议终结本案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驻民一初字第0003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史学金审判员 何希贵审判员 邹庆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照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