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482民初58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刘倩倩与张建华、毕小东、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倩倩,张建华,毕小东,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482民初5884号原告:刘倩倩。被告:张建华。被告:毕小东。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支公司,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晋陵中路515号。主要负责人:肖玮,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刘倩倩与被告张建华、毕小东、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刘倩倩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倩倩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8元,由原告刘倩倩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宋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