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桂0981行审8号申请执行人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公路管理局。住所地:广西北流市。法定代表人陈春,局长。被执行人李华胜。申请执行人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公路管理局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桂北路罚(2016)续1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处罚事项1300元罚款,本院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所提供的执行依据桂北路罚(2016)续1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罚恰当,未有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8号)第九十五条规定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4修正)第九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8号)第九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公路管理局申请强制执行的桂北路罚(2016)续1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处罚决定罚款1300元,本院准予执行。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杜 洪
审判员 刘 迎
审判员 王文广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黄 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