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6民初142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6
案件名称
郑州铝城氧化铝厂劳动服务公司与中铝长城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州铝城氧化铝厂劳动服务公司,中铝长城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6民初1421号之一原告:郑州铝城氧化铝厂劳动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国长,经理。委托代理人:郭玉成。被告:中铝长城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中伟,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铝城氧化铝厂劳动服务公司与被告中铝长城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州铝城氧化铝厂劳动服务公司于2016年10月20日以原、被告达成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州铝城氧化铝厂劳动服务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州铝城氧化铝厂劳动服务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66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郑州铝城氧化铝厂劳动服务公司负担。审判员 韦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