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11执12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山东鲁阳节能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北特殊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鲁阳节能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东北特殊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11执1275号申请人山东鲁阳节能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东北特殊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人山东鲁阳节能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北特殊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我院于2015年7月21日作出(2015)甘民初字第5566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人申请,我院于2016年4月20日恢复立案执行。经查,2016年10月10日,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辽02破申2号裁定书裁定受理对被执行人东北特殊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进行重整的申请。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已经进入破产重整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19条的规定,执行程序应该中止。申请人可以依法向被执行人的管理人申报债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6条第5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5)甘民初字第556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蔡国华审 判 员 阮立群代理审判员 李 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琪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