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82民初78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曹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82民初7813号原告曹某,农民。被告刘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曹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曹某负担。审判员 杜万亮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静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