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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82民初78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曹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82民初7813号原告曹某,农民。被告刘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曹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曹某负担。审判员  杜万亮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静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