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325执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蒋爱莲与唐爱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爱莲,唐爱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325执2号申请执行人蒋爱莲,女,1957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兴安县。。被执行人唐爱凤,女,1976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兴安县。。蒋爱莲与唐爱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兴安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6日作出的(2016)兴民初字第8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唐爱凤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蒋爱莲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给付1410500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唐爱凤的财产进行了查证:除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唐爱凤所有的位于桂林市七星区普陀路36号彰泰睿城29栋2-7-4号住房一2套,兴安县兴安镇御景园的1栋2单元401号房屋一套。。除此之外,经在银行、车辆、土地等财产登记部门查询,均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被查封房屋暂由被执行人居住、保管,除依法处分该房屋条件暂未成熟。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可暂时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唐爱凤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蒋爱莲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唐爱凤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蒋爱莲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一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兴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兴民初字第83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剑代理审判员 李夷平代理审判员 蒋光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尹冬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