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13民初5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梁溪支行与倪修斌、杨驷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梁溪支行,倪修斌,杨驷华,倪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13民初55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梁溪支行,住所地无锡市解放北路55号。负责人:沈勇军,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卞进峰,江苏居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包晟元,江苏居和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倪修斌,男,1979年2月20日生,汉族,住无锡市。被告:杨驷华,女,1978年12月27日生,汉族,住无锡市。被告:倪某,女,2003年7月31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梁溪支行(以下简称农行梁溪支行)诉被告倪修斌、杨驷华、倪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梁溪支行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梁溪支行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梁溪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647元减半收取计4823.5元、诉讼保全费3920元,合计8743.5元,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梁溪支行负担。审判员 姜 海二○二○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倪雪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