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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1民初字19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西平县畅顺物流有限公司与尹俊伟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平县畅顺物流有限公司,尹俊伟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九十八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721民初字1976号原告西平县畅顺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三岗,该公司经理被告尹俊伟,男,1968年11月4日出生,住上蔡县。原告西平县畅顺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尹俊伟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西平县畅顺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三岗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尹俊伟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西平县畅顺物流有限公司诉称,2014年6月29日,原、被告签订合同一份,约定被告所有的车辆豫Q×××××号货车挂靠于原告名下,合同期限为5年。该车辆的保险及年检于2016年6月28日到期,经原告催促,被告拒不交纳,现该车处于危险运营状态。被告违反法律及合同约定,请求判令原、被告解除合同并有被告承担诉讼费。被告尹俊伟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西平县畅顺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尹俊伟于2014年6月29日签订车辆挂靠经营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被告将其购买的车辆(豫Q×××××号)挂靠原告名下,以原告名义经营。合同期限为5年。合同签订后,原告如约按合同履行,被告也将购车款付清。现因由于被告脱离原告管理,导致原、被告之间的车辆挂靠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原告要求解除与被告之间挂靠经营合同另查明,被告尹俊伟现应为豫Q×××××号车辆的所有人。上述事实,有被告陈述、营业执照、借款协议、合同书、等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合同的行为,在双方之间形成事实上的挂靠经营关系。原告西平县畅顺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尹俊伟签订的合同书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国家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该合同合法、有效。因被告违反合同,造成合同事实上已无法履行,原告要求解除合同,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第九十八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解除原告西平县畅顺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尹俊伟签订的车辆挂靠经营合同。挂靠车辆豫Q×××××号货车挂车归被告尹俊伟所有。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苏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苏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