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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包九原执字第6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1-11

案件名称

冯敏与杨福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敏,杨福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包九原执字第696号申请执行人冯敏,女,无业,现住包头市东河区。被执行人杨福锁,个体工商户,现住包头市。本院在执行冯敏申请执行杨福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裁定如下:终结(2015)包九原民初字第5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赵军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 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