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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481民初37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安支行与刘永强、廖岩铭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安支行,刘永强,廖岩铭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81民初3773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安支行(以下简称永安中行),住所地永安市燕江东路638号中行大楼。组织机构代码48919860-5。负责人:邓方瑞,行长。被告:刘永强,男,1968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告:廖岩铭,男,1969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安市,原告永安中行与被告刘永强、廖岩铭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永安中行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告刘永强、廖岩铭所有的财产进行冻结或查封,保全价值以130221.12元为限。原告永安中行以其资信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永安中行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刘永强、廖岩铭所有的财产,保全价值以130221.12元为限。案件申请费1711元,由永安中行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许冬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 佳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