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325执2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冯卫见与陈宇纯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卫见,陈宇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325执238号申请执行人冯卫见,男,1975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省临海市。。被执行人陈宇纯,男,1973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冯卫见与陈宇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兴安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19日作出的(2015)兴民初字第7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陈宇纯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冯卫见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可给付358910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陈宇纯的财产进行了查证:除已查封被执行人陈宇纯所有的车牌号为桂A×××××、桂C×××××的轿车各一两辆外。经在银行、车辆、房产、土地、工商等财产登记部门查询,均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登记信息。被查封车辆暂由被执行人保管,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可暂时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陈宇纯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冯卫见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陈宇纯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冯卫见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剑代理审判员 李夷平代理审判员 蒋光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尹冬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