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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5民初字88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港联物业(广州)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与刘秀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港联物业(广州)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刘秀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5民初字8844号原告港联物业(广州)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5号北方金融大厦10层C座。法定代表人李平,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孙立乔,该公司员工。被告刘秀艳,女,1965年11月7日生,汉族,居民。本院于2016年10月18日受理原告港联物业(广州)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诉被告刘秀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张贺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原告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所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港联物业(广州)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 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孙宏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