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8执恢9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郑州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毛庄信用社与弓珍、弓永平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州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毛庄信用社,弓珍,弓永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8执恢9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郑州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毛庄信用社,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清华园路与开元路交叉口东500米路南。负责人李镇,任主任一职。被执行人弓珍,男,汉族,1932年1月12日出生,住郑州市惠济区。被执行人弓永平,男,汉族,1961年5月9日出生,住郑州市惠济区。本院在执行郑州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毛庄信用社与弓珍、弓永平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惠民二初字第21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弓珍、弓永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弓珍、弓永平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弓珍、弓永平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弓珍、弓永平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惠民二初字第21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穆 牧审判员 韩建伟审判员 徐彦召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明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