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726执4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某某局申请执行某某培训学校行政处罚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某局,某某培训学校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726执499号申请执行人某某局,住所地黑山县庞河经济开发区中山路.法定代表人张某,系局长。被执行人某某培训学校,住所地黑山县黑山镇礼拜寺胡同。法定代表人孔某某。本院在执行上述双方当事人行政处罚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对黑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黑行审字第00004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持本裁定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左荣新审 判 员 曹 磊代理审判员 张 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冠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