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执字第6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何德政、胡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德政,胡晋,肖梦婷,唐杨,王鑫民,段新维,周兴荣,陈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成执字第644号移送执行单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被执行人何德政,男,1963年1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部县。现服刑。被执行人胡晋,男,1983年10月6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现服刑。被执行人肖梦婷,女,1989年5月26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成都市武侯区。现服刑。被执行人唐杨,男,1980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成都市武侯区。现服刑。被执行人王鑫民,男,1990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现服刑。被执行人段新维,男,1966年2月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仁寿县。现服刑。被执行人周兴荣,男,1965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被执行人陈洋,男,1980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成都市成华区。现服刑���本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2014)川刑终字第859号刑事判决、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成刑初字第341号刑事判决,于2015年4月3日立案受理由本院移送执行没收被执行人何德政、胡晋、肖梦婷、唐杨、段新维个人全部财产,没收王鑫民、周兴荣、个人财产各10万元,没收陈洋没收个人财产3万元。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法可终结本案的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川刑终字第859号刑事判决和本院(2009)成刑初字第341号刑事判决关于没收何��政、胡晋、肖梦婷、唐杨、段新维、王鑫民、周兴荣、陈洋财产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 慧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谭昕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