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82执1222-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徐中田、王学礼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中田,王学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82执1222-15号申请执行人:徐中田,男,1969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被执行人:王学礼,男,1976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本院作出(2016)皖1182民初263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能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依法查明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王学礼的银行存款30000元或等价值财产予以冻结、查封、扣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孙怀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崔琪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