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22刑初3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郝某某合同诈骗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某某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22刑初320号公诉机关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郝某某,黑龙江省木兰县人,住木兰县,因涉嫌合同诈骗,于2015年9月8日被拘留;同年9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农安县公安局看守所。辩护人李阔,吉林理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检察院以吉农检刑诉(2016)3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郝某某犯合同诈骗罪,于2016年5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案正在审理中,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10月19日因证据不足,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检察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检察院撤回对被告人郝某某合同诈骗一案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郭庆玺审 判 员 张春艳人民陪审员 王锦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朱 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