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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27民初104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杨允活与仪邦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允活,仪邦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27民初10423号原告:杨允活。委托诉讼代理人:屠德维,浙江玉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婷婷,浙江玉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仪邦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细仙。原告杨允活与被告仪邦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杨允活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杨允活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陈德锡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 柔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