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25民特3828号
申请人:张某某。
申请人:司某某。本院于2016年10月14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张某某与司某某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因饲养动物致人损害发生纠纷,于2016年10月5日经谷城县城关镇安家岗村村委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张某某于2016年10月5日一次性赔偿司某某人民币600元。双方不得再因此有其他纠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人张某某与司某某于2016年10月5日经谷城县城关镇安家岗村村委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判员 刘俊彦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吴冬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