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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6民初482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8-20

案件名称

无锡宸发物流有限公司与舟山润联国际集装箱储运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岭市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宸发物流有限公司,舟山润联国际集装箱储运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岭市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6民初48245号原告:无锡宸发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法定代表人:刘长宇,职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敏杰,1974年11月23日出生,住无锡市锡山区,该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惠建明,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长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舟山润联国际集装箱储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法定代表人:干月年,职务:经理。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岭市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岭市。负责人:谢宗卫,职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军权,天津津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宸发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舟山润联国际集装箱储运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岭市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原告无锡宸发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人民币1402元,由原告原告无锡宸发物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权广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 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