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91民初10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杭国友与张秋保定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国友,张秋保
案由
定金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91民初1012号原告:杭国友,男,汉族,1971年10月25日出生,住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委托代理人:李波,江西巨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秋保,男,汉族,1968年8月23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原告杭国友诉被告张秋保定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2日立案。原告杭国友于2016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国友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杭国友负担。审判长 匡小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少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