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5民初54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徐佳宁与潘力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佳宁,潘力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5民初5494号原告徐佳宁。被告潘力伟。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佳宁与被告潘力伟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受理后,按照原告提供的送达地址送达,无法找到被告潘力伟,原告未于本院限定期间内向本院提交被告地址,亦未提交准确的被告身份情况证明。本院认为,原告的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现原告未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提供被告的准确地址,亦未提交被告的身份情况证明,该案被告主体不明确,其起诉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徐佳宁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9元,退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发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小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