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224执266—26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杨伟、张汉良、王宝才与陇南观音峡水电有限公司追索劳务报酬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伟,张汉良,王宝才,陇南观音峡水电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1224执266—268号申请执行人杨伟,住甘肃省康县。申请执行人张汉良,住甘肃省成县。申请执行人王宝才,住甘肃省西和县。被执行人陇南观音峡水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康县。法定代表人唐玉琴,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受理执行的杨伟、张汉良、王宝才与陇南观音峡水电有限公司追索劳务报酬纠纷三案,根据康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5日作出的(2015)康民初字第481号、484号、482号民事调解书的内容,被执行人陇南观音峡水电有限公司应于2016年7月31日前一次性向申请执行人杨伟付清劳动报酬18377元、2016年7月30日前一次性向申请执行人张汉良付清劳动报酬7871元、2016年7月30日前一次性向申请执行人王宝才付清劳动报酬23600元,以上三案被执行人陇南市观音峡水电有限公司共计向杨伟、张汉良、王宝才三申请执行人支付劳动报酬49848元;另外,被执行人陇南观音峡水电有限公司还应分别承担杨伟、张汉良、王宝才三案的申请执行费176元、50元、254元,三案共计承担申请执行费480元;以上两项被执行人陇南观音水电有限公司共计承担50328元。该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陇南观音峡水电有限公司在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有账号为5xxxxxxxxxxxxxxxxx的银行账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陇南观音峡水电有限公司在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账号为5xxxxxxxxxxxxxxxxx的银行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忠宝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丽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