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1021民初386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XX虎与鲁燕燕、鲁良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虎,鲁燕燕,鲁良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21民初3868号原告:XX虎。被告:鲁燕燕。被告:鲁良正。原告XX虎为与被告鲁燕燕、鲁良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6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了合议庭,于2016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XX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鲁燕燕、鲁良正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原告XX虎诉称,两被告因需于2015年12月3日向原告借得人民币10000元,由两被告共同出具借条一份为凭。嗣后,两被告一直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故诉请:判令两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元,并支付按月利率2%计算自2015年12月1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被告鲁燕燕、鲁良正未作答辩,也未在法定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被告鲁燕燕、鲁良正因需于2015年12月3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元,书面约定月利率为2%,并共同出具借条一份为凭。此款被告至今未付,遂引起诉讼。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原告身份证、两被告协助查询户籍函。借条原件以及原告的庭审陈述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被告鲁燕燕、鲁良正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质证及抗辩权利。原告提供的证据经本院审查认为,其来源、形式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待证事实具有关联,故本院确认其具有证明力,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鲁燕燕、鲁良正之间借贷关系明确,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双方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债务应当清偿。故原告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鲁燕燕、鲁良正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共同偿还原告XX虎借款本金计人民币10000元,并支付自2015年12月17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本判决确定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鲁燕燕、鲁良正共同负担(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分行营业部。)审 判 长  陈安栖人民陪审员  谢华锋人民陪审员  黄宝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叶昭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