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民辖终13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上海置颖实业有限公司诉徐素梅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置颖实业有限公司,徐素梅,邱中华,邱明亮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民辖终131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置颖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泥城镇泥城路101号139室。法定代表人:闵爱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素梅,女,1967年7月7日出生,住江苏省盐城市阜宁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邱中华,男,1964年4月5日出生,住江苏省盐城市阜宁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邱明亮,男,1990年10月14日出生,住江苏省盐城市阜���县。上诉人上海置颖实业有限公司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5民初5047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本案应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故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要求上诉人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故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理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不动产纠纷专属关系的规定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本案不属于不动产纠纷,并不适用关于专属管辖的规定,应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的一般规定,由上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而上诉人住所地在上海市浦东新区XX镇XX路XX号XX室,属原审法院管辖范围。被上诉人据此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并无不当,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求及理由,缺乏必要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乔 林代理审判员 郑康瑜审 判 员 俞 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林 通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