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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2刑初1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被告人张健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隆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822刑初154号公诉机关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男,1979年1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兴隆县兴隆镇水泉甸子村*组**号。2016年7月21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兴隆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10月1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检察院以兴隆县院公诉刑诉(2016)1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兴隆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庆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2月22日11时许,被告人张某在本村帅宝矿业有限公司因拉石子事情与王某某发生争执,后王某某打电话叫来其弟王某甲,王某甲到达现场后与张某发生口角,随后二人发生厮打。被告人张某在厮打过程中致王某甲下前牙脱落、身上多处软组织损伤。经鉴定,王某甲的伤情为轻伤二级。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公诉机关起诉的同时提供了相关证据。被告人张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22日11时许,被告人张某在本村帅宝矿业有限公司因拉石子事情与王某某发生争执,后王某某打电话叫来其弟王某甲,王某甲到达现场后与张某发生口角,随后二人发生厮打。经鉴定,王某甲为脑外伤后神经反应症,头皮下血肿,右耳部、颈部、腰背部多发软组织损伤,下前牙松动半脱位,下前牙松动,牙龈损伤,损伤属于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张某一次性赔偿王某甲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36000.00元,王某甲对被告人张某的行为表示谅解,请求对张某从轻处罚。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一、被告人张某的供述证实:2015年12月22日上午11点左右,我雇车在帅宝矿业拉石子的司机给我打电话说王某某不让装石子。我和我媳妇刘某某就去了帅宝矿业,到地方后我媳妇就跟王某某说这个事,后来他们两个就吵吵起来并相互厮打,被旁边的人拉开了。这时王某某打电话叫来了王某甲,王某甲上了就骂我和我媳妇,我俩也骂王某甲,王某某过来和我媳妇厮打到了一起。王某甲奔我过来跟我厮打了起来,王某甲用手抓我的脸,我也用手抓王某甲的脸,我用手在王某甲身上乱打。不一会就被围观的人拉开了,之后我媳妇就报警了。二、被害人王某甲陈述证实:2015年12月22日11点,我哥王某某给我电话说在帅宝矿业的山上挨打了。到帅宝矿业的山坡上,我看见王某某和刘某某撕扯在一起,张某在一旁没动手,我想上前拉架,张某就上来就打我,我就和张某撕扯在一起,张某用手打我的脑袋、胸部,我俩相互打对方身上,后来刘某某也上来用手抓我的身上和脸,还用手拽我头发,之后被旁边的人拉开了。不一会儿,派出所就来了。我和张某打完架之后当时我嘴里下排正中间的两颗牙就晃动了,第二天吃饭时牙齿自己脱落了一颗,又过了一天,另一颗牙也掉了。三、证人证言。1、刘某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12月22日上午,我雇一辆车去帅宝矿业拉石子,司机闫某给我打电话说王某某不让装车,我就跟我老公张某开车去了帅宝矿业。我和王某某对骂,王某某上来用拳头打我用脚踹我,张某把我拉到一边去了。拉开以后王某某给王某甲打电话,不一会王某甲就来了,王某甲上来就拽着我的衣领,用拳头打我,当时很乱。张某护着我不让王某甲打我,接着王某甲就上去打张某,这时王某某过来打我,然后被其他人给拉开了,我就报警了。2、王某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12月22日11时,我从帅宝矿业山上往下走,张某开车拉着刘某某从山上下来把我截住问我为什么不让他们拉石子,张某和刘某某先跟我骂了起来,张某上来就打我头部刘某某也上来抓我,我就跟他们俩厮打在一起,被人拉开了。我就给我弟王某甲打电话,王某甲来了以后跟张某和刘某某吵吵起来,张某就打王某甲,王某甲跟张某撕扯在一起,刘某某也上前打王某甲,我看王某甲被打了想上前帮忙,张某甲在旁边拽着我,我就和刘某某骂了起来,之后派出所就来了。3、卢某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12月22日11时,我的大车就在帅宝矿业装石子,听说山下有人打了起来,我就去了山下。看见王某某、张某和张某的妻子刘某某相互叫骂,刘某某用手挠王某某的脸,王某某没打到刘某某。过了不久,王某甲也来了,来了以后和张某、刘某某对骂,叫骂的时候刘某某上前拽王某甲的衣服,张某上前抱住王某甲,刘某某用手拽王某甲的头发,还挠王某甲的脸和后背,旁边的人拉了半天才把他们拉开,拉开之后他们还是相互骂,过了不久派出所的就来了。4、李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12月22日11时,王某某给我打电话让我去帅宝矿业,我刚到帅宝矿业的上坡,看见王某某和张某、张某媳妇刘某某相互叫骂、撕扯,我就下车拽着王某某往回拉,不一会王某甲就上来了,当时我就拉着王某某,听见王某甲和张某嚷了起来,我一回头看见王某甲和张某撕扯起来,撕扯了有5、6分钟被旁边的人拉开了,拉开以后刘某某就打电话报警了。5、张某甲的证言证实:2015年12月22日11时,我去山上看见王某某和刘某某撕扯在一起,张某在一边骂着,我就上前拦着,拉开之后他们还是往一起凑。王某某给王某甲打电话说挨打了,过了一会王某甲就上山了,王某甲跟张某骂了起来并撕扯起来,刘某某上前跟王某某撕扯在一起,我还是拽着王某某和刘某某,一会警察就来了。6、闫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12月22日11时,我在帅宝矿业等着装车,王某某开车上来不让我装,之后还骂街。我就给张某打电话说王某某不让装车,随后我去了山下,看见王某某和张某、刘某某正在对骂,骂着骂着王某某和张某撕扯到一起,不一会被人拉开了。拉开之后王某某和刘某某又厮打到一起,拉开之后他们还是相互叫骂。在叫骂过程中,王某甲也来到了山上,他上来就骂张某,然后和张某厮打到一起,这时王某某也上前打张某,旁边的人把他们拉开了,过了不久警察就来了。7、张某乙的证言证实:2015年12月22日上午,我雇的一个大车司机给我打电话说帅宝矿业的铲车不给装石子。我刚走到帅宝矿业半山腰那,就看到王某某和刘某某一边骂着,一边相互撕扯,我就过去给他们拉开了,拉开没几分钟,派出所的就到了。当时我看见张某和王某某的脸上都是血印子。8、李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12月22日11时,我在山下不远处看见王某某和张某撕扯在一起,等我到跟前他们已经被人拉开了。我看见王某甲也来山上了,王某甲就骂张某,张某和刘某某也骂王某甲,王某甲上前踹了张某一脚,然后张某和王某甲就抱在一起撕扯起来,刘某某也上前跟王某甲撕扯,王某某想上手,被在场的人拉着也没动手,过了一会儿,派出所就到了。9、张某丙的证言证实:我是兴隆县中医院外二科医生。2015年年底,王某甲住院时牙齿松动,头部坏了。入院前前下门牙四颗松动,其中中间两颗松动的比较厉害,在住院第三、四天那两颗牙都掉了,病历上有记载。四、兴隆县司法鉴定中心兴司鉴中心【2016】临鉴字第03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王某甲的损伤属于轻伤二级。五、照片证实:张某、刘某某、王某某、王某甲伤情照片。六、书证。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本案受案、立案情况。2、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张某的身份信息情况。3、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张某系传唤到案。4、兴隆县中医院住院病案证实:被害人王某甲的伤情检查及住院治疗情况。5、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条证实:案发后,被告人张某一次性赔偿王某甲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36000.00元,王某甲对被告人张某的行为表示谅解,请求对张某从轻处罚。上述证据具有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其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兴隆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张某犯故意伤害罪的指控成立,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赔偿了被害人王某甲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且被害人王某甲对犯罪发生有较大过错,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经兴隆县社区矫正管理局调查评估认为,对被告人张某适用非监禁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适用非监禁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判员 李 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韩龙飞附页兴隆县人民法院(2016)冀0822刑初154号刑事判决书,所涉及的相关法律条款具体内容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