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宛龙民一初字4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李信玲与南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第一附属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信玲,南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第一附属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宛龙民一初字499号原告李信玲,女。委托代理人贾宗选,1975年11月25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南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第一附属医院(简称医专一附院)。法定代表人王立义,任院长。委托代理人池发玉,河南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上述原、被告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信玲于2016年10月9日以原告其目前证据不够充分,需要继续取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人民法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信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原告李信玲已预交纳14910元,多余部分退回),由原告杨李信玲负担。审判长  李哲审判员  牛娅陪审员  马柯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