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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02执11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周志峰与商丘正大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余占峰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志峰,商丘正大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余占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402执1194号申请执行人周志峰,男,1987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农林牧渔劳动者,住所地河南省虞城县。委托代理人孙德申,律师委托代理人徐冰,律师被执行人商丘正大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商丘市中意建材三期1号楼13号商铺。法定代表人韩腾飞。委托代理人黄锦伟,所在单位推荐的人被执行人余占峰,地址河南省虞城县。周志峰与商丘正大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余占峰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1日作出的(2015)商梁民初字第00291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商丘正大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余占峰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周志峰于年月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沈阳焦煤]的财产进行了查证:……(写明“五查”的具体情况)。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商丘正大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余占峰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周志峰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商丘正大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余占峰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周志峰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窦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