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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06执3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安占和与王本强、朱连华、杨茜涵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占和,王本强,朱连华,杨茜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06执311号申请执行人安占和,男,1981年10月4日生,汉族,现住长春市宽城区。被执行人王本强,男,1979年10月8日生,汉族,现住长春市南关区。被执行人朱连华,女,1977年11月20日生,汉族,现住长春市南关区。被执行人杨茜涵,女,1981年5月6日生,汉族,现住长春市二道区。申请执行人安占和与被执行人王本强、朱连华、杨茜涵合同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按照本院作出的(2015)绿民二初字第77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和期限履行义务,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进入执行程序。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绿民二初字第77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兴海审判员  孙晓博审判员  杜玉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房立军 关注公众号“”